《宪法》和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以及相关诉讼法的本项规定,确立了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原则,也可以简称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。
一个国家与政权要健康良性地持续发展下去,必须要有这种反对力的存在,犹如罗马共和时期的政治理论家波利比奥斯指出的:事涉每个人的权利,绝不应该让任何权力大到压过其他力量,使他人无法立足于平等条件与之抗辩的地步。现在还有代表委员建议给人民大会堂的表决器加个遮盖的小盖子,以有利于代表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。
他还指出,社会对权力的制衡比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制约更为重要。这就是反对票的价值与意义,它能让政策与体制在不同的声音下推进和改革。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历程上,据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《民间记忆:1978-2008》一书记载,1982年12月4日,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时,第一次出现了三位代表投弃权票的现象。权力平衡与制衡可以说是一种古老人类群体生存策略了,如英国哲学家大卫·休姆在其权力平衡论所言,它的来源不过是自我保存的本能和人生经验而已。即便1953年施行的《选举法》规定,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,但1958年之后,鼓掌通过又成了人大表决时的主要方式。
因此,从越来越被肯定与认同的反对票开始,我们期待,庙堂里的反对票与反对声音能够日趋常态化、最终形成权力制约权力,同时,更希望能够不断地拓宽反对形式,提升社会的反对力,以更充分社会的权利来制衡权力,达成有效的政治制衡与多元化,实现还政于民,更好监督政府与官员,更有力地推动社会政治进步。以当下中国来说,政府占据了许多公共权力、公共资源,政府官员手中紧握着大量的权力,要用平衡力量来制约,才能防止权力滥用。但司法实践中一个人判刑以后,财产权利的使用完全受到限制,或者受到很大限制,仍然是普遍现象。
我曾经代理一个案件,一个杭州的民营企业,被追究投机倒把罪,法工委派人下去专门调查,最后平反。但是近来中国则出现了一些相反的现象。只是到了1929年、1930年才出现了反垄断法、反不正当竞争法。这个企业老板比较讲江湖义气,说不能出卖朋友,不愿意讲。
但是不要忘记美国在那个阶段并没有相关法律,没有什么法律限制。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另一个问题,如何打击涉黑性质团伙有组织犯罪?也就是一般讲的打黑和黑打的问题。
对于当前中国而言,要想真正地促进社会稳定,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才是根本途径。不能通过犯罪的方式打击犯罪◎韩玉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把社会稳定和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联系起来看是比较有趣的。有关部门办案的时候,就把这个企业老板找去问话。国强民富要有一个财富的形成,除了物质财富还有精神财富。
要想一个地方能长治久安,最为重要的是要人人能在那里安居乐业,建业置产,有了稳定的财富才能让民众觉得此地可以为家,可以长期呆。虽然最高法院解释里一句话必要时可以有公安部门来配合。取保候审的当天,检察院要求他重新做了一份笔录,改为询问证人。孟子曾经精辟地论述:民之为道也,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。
可惜被很多人抛到九霄云外,被一些人不当回事,视若无物。反之则会不以此地为家,胡作非为,违法犯罪无所不为。
的确市场经济就是让价格机制发挥作用,但它的深层次支柱是产权和人权。西方国家也有大量的原始积累,美国也有这样的情况。
个人犯罪跟企业并没有关系,个人犯罪,不是企业来犯罪。真正要实现社会稳定下的经济发展,必须要建立法治经济我国历史和各国经验证明,重刑和苛刑,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。进一步来看,如果说一个规则非要用重刑来推行的话,那只能说明这个规则本身出了问题,而不是人出了问题。一方面减轻法官压力,另一方面让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合法渠道进入法院。死刑判决需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感受。
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来源: 环球时报 进入专题: 吴英案 。我们在一些重大案件,应该保护人民和媒体的评判权。
备受关注的吴英案在舆论和民意的反对声中得到现在这个结果,可以说是舆论监督的范例,也体现了法律进步。在别的案件上,莫非也要用这样的方式吗?不能将公正审判依赖于舆论救人。
可以说,这也是法律进步的一种表现。公众的声音,决不能被轻易地视为法盲的声音。
我们需要讨论一下民意和司法的关系。其实,我国法律从来就没有这么一条规定。中国的刑罚本身比较重,我们开始慎用死刑是对的。因此,治理社会不能依靠重刑,不能靠打压,而应重在疏导。
目前吴英案这一结果,从网上民意来看,是广受支持的。古语云治乱世,用重典,但问题是这个重典不是治民,而是治官。
公开审判的目的,就在于让人民公开看、公开评,让人民进行监督。吴英案也证明一个事实,即推进国家法治建设,人民不仅有权利,有能力,也有责任。
对于正在审理或已经审判的案件,人民有权利批评,并且可以反复地批评。公众的声音表达了一种社会情感、一种社会观念,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直觉。
有一种流行的错误看法,就是认为中国的老百姓比较喜欢死刑,喜欢残暴,吴英案反映的事实正好相反。应当反思如何完善制度,使死刑判决更慎重。民意在此案中的高度一致,值得我们反思。不少人有一个误区,认为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,人民不能评论,媒体不能干扰审判。
问题是如何判断什么是人民群众的感受?在吴英案中,的确是有不少群众通过媒体发出呐喊声。很多乱子往往是因为官出了问题。
老百姓是不愿意社会动乱的,也不是社会动乱的主要原因。考虑到与世界法律文明的接轨,中国也应与时俱进,积极考虑如何设立并完善陪审员制度。
好的规则,好的法律,其实是符合社会规律的,它不需要强力执行。公正的审判决不会畏惧公众的言论。